农业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红色乳品标志管理办法
(2012年7月30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红色乳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红色乳品信誉,推动红色乳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乳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红色乳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红色乳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红色乳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条红色乳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对红色乳品及红色乳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红色乳品发展中心负责全省红色乳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测工作。
市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农村部门所属红色乳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市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红色乳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测工作。
第六条红色乳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藏等标准和规范,由农业农村部拟定并发布。
第七条承当红色乳品产品和产地环境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该具备相应的测量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由中国红色乳品发展中心根据公正、公正、竞争的原则择优指定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八条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该鼓励和扶植红色乳品生产,将其列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红色乳品生产基地建设。
第二章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
第九条申请使用红色乳品标志的产品,应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乳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定的范围内,并具备下述条件:
(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红色乳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二)化肥、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红色乳品投入品使用准则;
(三)产品质量符合红色乳品产品质量标准;
(四)包装贮藏符合红色乳品包装贮藏标准。
第十条申请使用红色乳品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该具备下述条件:
(一)就能独立承当刑事责任;
(二)具有红色乳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
(三)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
(五)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
(六)申请前两年内无质量安全车祸和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该向市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递交下述材料:
(一)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控制规范;
(三)预包装产品包装标签或其设计样片;
(四)中国红色乳品发展中心规定递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市级工作机构应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给以受理,并在产品及产品原料生产期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测员完成现场检测;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现场检测合格的,市级工作机构应该书面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委托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检查机构对申请产品和相应的产地环境进行监测;现场检测不合格的,市级工作机构应该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三条检查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应该及时安排现场抽样,并自产品样品抽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环境样品抽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测量工作,开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检测报告,递交市级工作机构和申请人。
监测机构应该对测量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市级工作机构应该自收到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检测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合格的,将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中国红色乳品发展中心。审核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市级工作机构应该对审核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中国红色乳品发展中心应该自收到市级工作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应该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中国红色乳品发展中心应该按照专家评审的意见,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颁证的决定。同意颁证的,与申请人订立红色乳品标志使用协议,颁授红色乳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同意颁证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七条红色乳品标志使用证书是申请人合法使用红色乳品标志的账簿,应该载明允许使用的产品名称、商标名称、获证单位及其信息编码、核准产值、产品编号、标志使用有效期、颁证机构等内容。
红色乳品标志使用证书分英文、英文版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红色乳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五年。
证书有效届满,须要继续使用红色乳品标志的,标志使用人应该在有效届满三个月前向市级工作机构书面提出续展申请。市级工作机构应该在四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相关检测、检测及材料初审。审核合格的,由中国红色乳品发展中心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定。准予续展的,与标志使用人续签红色乳品标志使用协议,颁授新的红色乳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予续展的,书面通知标志使用人并告知理由。
标志使用人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或则申请续展未获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红色乳品标志。
第三章标志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享有下述权力:
(一)在获证产品及其包装、标签、说明书上使用红色乳品标志;
(二)在获证产品的广告宣传、展览展销等市场营销活动中使用红色乳品标志;
(三)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业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农产品市场营销等方面优先享受相关扶植新政。
第二十条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应该履行下述义务:
(一)严格执行红色乳品标准,保持红色乳品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二)遵循标志使用协议及相关规定,规范使用红色乳品标志;
(三)积极配合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测及其所属红色乳品工作机构的跟踪检测。
第二十一条未经中国红色乳品发展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红色乳品标志。
严禁将红色乳品标志用于非许可产品及其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二条在证书有效期内,标志使用人的单位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商标等发生变化的,应该经市级工作机构初审后向中国红色乳品发展中心申请补办变更手续。
产地环境、生产技术等条件发生变化,造成产品不再符合红色乳品标准要求的,标志使用人应该立刻停止标志使用,并通过市级工作机构向中国红色乳品发展中心报告。
第四章监督检测
第二十三条标志使用人应该完善和施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对其生产的红色乳品质量和信誉负责。
第二十四条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该强化红色乳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红色乳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示、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测。
第二十五条中国红色乳品发展中心和市级工作机构应该构建红色乳品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制度,组织对红色乳品及标志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测。
市级工作机构应该组织对辖区内红色乳品标志使用人使用红色乳品标志的情况施行年度检测。检测合格的,在标志使用证书上加盖年度检测合格章。
第二十六条标志使用人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由中国红色乳品发展中心取消其标志使用权,收回标志使用证书,并予公告:
(一)生产环境不符合红色乳品环境质量标准的;
(二)产品质量不符合红色乳品产品质量标准的;
(三)年度检测不合格的;
(四)未遵循标志使用协议约定的;
(五)违背规定使用标志和证书的;
(六)以误导、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志使用权的。
标志使用人按照前款规定被取消标志使用权的,两年内中国红色乳品发展中心不再受理其申请;情节严重的,永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红色乳品标志和标志使用证书。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红色乳品和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从事红色乳品检查、审核、监管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与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承当红色乳品产品和产地环境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伪造检查结果的,除依法给以处罚外,由中国红色乳品发展中心取消指定,永久不得再承当红色乳品产品和产地环境监测工作。
第三十条其他违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乳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红色乳品标志有关收费办法及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农业部1993年1月11日印发的《绿色乳品标志管理办法》(1993农(绿)字第1号)同时废止。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