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六安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养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推动公共服务发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党员、党管人才原则,全面确切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施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市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该构建完善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拟定或则更改人事管理制度,应该通过员工代表会议或则其他方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构建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晰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按照职责任务和工作须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该具有明晰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该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急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该面向社会公开急聘。并且,国家新政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委任、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急聘工作人员根据下述程序进行:
(一)制订公开急聘方案;
(二)公布急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急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复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签订聘用协议,代办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形成岗位人选,须要竞聘上岗的,根据下述程序进行:
(一)制订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核;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代办任命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协议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签署的聘用协议,时限通常不高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协议年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职年纪不足10年,提出签订聘用至退职的协议的,事业单位应该与其签订聘用至退职的协议。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则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协议。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评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则连续三年年度考评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早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协议。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早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协议。并且,双方对解除聘用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遭到解雇处分的,解除聘用协议。
第十九条自聘用协议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协议人员的人事关系中止。
第五章考评和培训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该按照聘用协议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评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评工作绩效。考评应该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考评分为平常考评、年度考评和任期考评。
年度考评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任期考评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考评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协议的根据。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应该按照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该根据所在单位的要求,出席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培训经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则集体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给与奖励:
(一)常年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风波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奖励分为表彰、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述行为之一的,给与处分:
(一)损害国家名声和利益的;
(二)失察失职的;
(三)借助工作之便攫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背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则免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增加岗位等级或则免职,24个月。
第三十条给与工作人员处分,应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确切、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受解雇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薪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国家构建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薪水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薪资包括基本薪资、绩效薪资和津贴补助。
事业单位薪水分配应该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性,彰显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诱因。
第三十三条国家构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薪资的正常下降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薪水水平应该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放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出席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离休条件的,应该退职。
第八章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处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评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述。
第三十九条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该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则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则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该及时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