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箱: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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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红色建筑发展细则(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根据】为了促进城乡建设红色低碳发展,规范红色建筑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省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红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改造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细则所称红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期内节省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第三条【总体要求】绿色建筑发展坚持以人为本、低碳发展,政府推进、市场主导,因地制宜、统筹兼具。
第四条【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强化对红色建筑发展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完善红色建筑工作协调机制,推动本行政区域内红色建筑发展。
红色建筑发展目标列入省人民政府对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和节能工作考评体系。
第五条【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建筑发展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变革、自然资源、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科学技术、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红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资金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安排推动红色建筑发展的资金,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运营红色建筑。
第七条【宣传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该通过多种方法,广泛举办红色建筑宣传活动,普及红色建筑相关知识,促进产生崇尚红色生活的社会气氛。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八条【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该组织编制红色建筑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红色建筑发展规划应该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能源综合借助、水资源综合借助、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红色建筑发展规划应该明晰红色建筑发展目标、保障举措、总体布局、重点发展区域、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造方法和既有建筑红色化改建等内容,并确定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路径。
第九条【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筑根据国家规定界定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并执行红色建筑标示认定制度。
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基本级及以上红色建筑标准。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执行二星级及以上红色建筑标准;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执行一星级及以上红色建筑标准;引导房地产项目执行一星级及以上红色建筑标准。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实行更高的红色建筑标准。
鼓励农村新建住宅参照红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第十条【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城市新区、功能园区建设和旧市区改建,应该根据红色、生态、低碳、环保理念进行规划设计。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举办红色建筑集中示范,促使创建红色社区、绿色城镇,促使红色建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第十一条【标准体系建设】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该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结合本省自然环境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组织编制和建立红色建筑地方标准,建设红色建筑标准体系。
探求将碳排放相关指标列入红色建筑标准体系,推动优化建筑用能结构,逐渐带动建筑能源消耗总数和硬度“双控”向碳排放总额和硬度“双控”转变。
第十二条【绿色建造方法】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实行下述红色建筑技术:
(一)高性能墙体保温、门窗和建筑遮阳技术;
(二)高强钢筋和高性能混凝土、再生级配混凝土技术;
(三)雨水和再生水借助技术;
(四)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
(五)一体化家装技术;
(六)建筑垃圾资源化借助技术;
(七)建筑信息模型等信息化技术;
(八)智能建造、装配式建造技术;
(九)其他红色建筑技术。
第十三条【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应该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采用一种及以上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应与建筑项目同期设计、同步施工、同时初验和投入使用。鼓励既有建筑改建时选用可再生能源系统。
第十四条【绿色建材与资源循环借助】推动红色建材应用,逐渐提升建筑工程红色建材使用率。推动政府采购支持红色建材,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应该优先使用红色建材。建筑垃圾推行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借助。
第三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该将红色建筑发展规划相关内容列入国土空间详尽规划,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晰红色建筑等级和装配式建筑要求,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标明红色建筑等级要求,并列入建设工程规划审查和规划条件核对。
第十六条【发展和变革主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变革主管部门在审批政府投资的城镇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立项审查时,应该将红色建筑等级和装配式建筑要求列入审查范围。
第十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该将红色建筑等级和标准列入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体系,采取有效举措,提高红色建筑发展水平,推动建造方法转变,加快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协同发展。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该通过全国统一的红色建筑信息平台,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红色建筑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要求】建设单位应该根据红色建筑等级和标准,强化对红色建筑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建设单位应该在建筑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和协议中载明红色建筑等级、装配式建筑、绿色建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等要求,将红色建筑相关建设费用列入工程投资概预算,并督促建设工程各承建主体给以落实。
对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和集中新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单位应该及时申报红色建筑项目预评价,在项目完工初验合格后申请红色建筑标示认定。
第十九条【设计单位要求】设计单位应该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明晰红色建筑等级、绿色建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等要求,编制红色建筑设计说明,在红色建筑工程完工初验前,开具红色建筑工程初验评价意见。
第二十条【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该根据红色建筑等级和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则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开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
任何单位或则个人不得私自更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红色建筑等级和标准的,建设单位应该将更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应该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制订并严格落实符合红色建筑等级和标准的施工方案,确保施工质量,并于工程完工初验前开具红色建筑工程初验自评报告。鼓励施工单位优先选用获得红色建材认证标示的建材产品。
施工单位应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公示建设项目的红色建筑等级和主要技术举措。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要求】监理单位应该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红色建筑等级和标准,编制监理方案并施行监理,并于工程完工初验前开具红色建筑工程初验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检测机构要求】工程质量检查机构应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求和相关标准,施行红色建筑专项检查工作,开具包含能效评估结果在内的检查报告,并对测量数据和监测报告的真实性和确切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竣工初验要求】建设单位组织项目完工初验时,应该对红色建筑专项内容进行查验。建设工程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红色建筑标准的不得开具完工初验合格报告。完工初验后应该将相关资料报送城建卡案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商品房,应该将红色建筑等级和主要技术指标等相关信息在销售现场公布,并在房子买卖协议、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第四章运行与整修
第二十六条【绿色建筑信息提供】新建红色建筑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该向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则运行管理单位提供红色建筑等级、关键技术指标和相关设施设备、材料的质保单位、保修范围、保修期,以及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相关设施设备的品牌、型号及维护要求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运行维护责任主体】绿色建筑所有权人或则使用权人应该对红色建筑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保障红色建筑正常运行。委托物管服务企业或则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维护和保养的,应该在服务协议中载明符合红色建筑运行要求的服务内容。
第二十八条【运行维护要求】绿色建筑的运行维护应该符合下述要求:
(一)运行管理制度完备;
(二)楼顶、外墙、外木门等建筑围护结构完好,遮阳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三)暖气、通风、空调、照明、给排水、电气、燃气、可再生能源、消防设施等设备系统运行正常;
(四)节能、节水、碳排放量等指标符合国家和本省的规定;
(五)室外的温温度、噪声、空气质量等环境指标达到红色建筑相应标准;
(六)绿地完整,次生林完好;
(七)废水、污水、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有害物质排放和处置符合国家和本省的规定;
(八)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红色建筑运行维护要求。
第二十九条【运行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该强化对红色建筑运行的监督管理,对不再符合相应红色建筑等级要求的,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公布相关情况。
对新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应该组织能源借助效率测评。推动建筑节能检查与能效测评能力建设,举办红色建筑后评估试点。
第三十条【既有建筑红色化改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有计划推进既有民用建筑红色化改建。推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小型建筑率先施行红色化改建。鼓励结合城镇老旧新村改建和城市更新,有序推进既有居住建筑红色化改建。鼓励应用协议能源管理等模式推进公共建筑红色化改建。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该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小型公共建筑煤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等工作,对既有高煤耗公共建筑施行红色化改建,提高能效水平。
第五章推动与激励
第三十一条【资金用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结合本地红色建筑发展实际,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资金,重点用于下述工作:
(一)红色建筑相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和标准制订;
(二)红色建筑标示认定、绿色建材产品认证;
(三)协议能源管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近零煤耗建筑、装配式建筑、既有民用建筑红色化改建等示范;
(四)红色建筑新政法规、技术标准等宣传培训、人才培养和公共信息服务;
(五)其他推动红色建筑发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技术创新】鼓励和支持高等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商会等举办红色建筑技术创新,推动红色建筑技术进步。鼓励举办超低煤耗建筑、近零煤耗建筑、零碳建筑的试点示范。
第三十三条【激励举措】对研制红色建筑技术、产品材料和建设、购买星级红色建筑的,根据下述规定给以扶植:
(一)符合条件的红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研制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后加计交纳等让利新政;
(二)符合近零煤耗建筑标准建设的居住建筑和星级红色建筑,采用墙体外保温降低的建筑面积,根据本省规定不记入容积率核算;
(三)符合红色建筑产业个贷条件的项目及其欠款人,享受项目融资、流动资金按揭、绿色建筑保险、绿色建筑贷款按揭等金融支持。住房社保缴存人选购星级红色建筑标准的商品住宅,在其估算的可贷额度基础上,按红色建筑星级逐级下浮5%;
(四)应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冷水等可再生能源的民用建筑,在核算建筑煤耗时,其常规能源取代量抵扣相应的煤耗量;
(五)星级红色建筑、A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超低煤耗建筑、近零煤耗建筑、零煤耗建筑、零碳建筑等项目在各种工程建设项目评比及相关示范工程评比中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