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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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询《湖北省红色建筑发展细则(草案)》意见的函

湖北省绿色建筑标准_湖北省绿色建筑_湖北省绿色建筑技术研发中心

各县、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

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我厅起草了《湖北省红色建筑发展细则(草案)》,现征询大家意见。因为立法工作时间紧、要求高,请认真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研究,于2023年3月31近日将书面意见反馈至省厅标准与科技处,电子版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陈天宁

电话:

邮箱: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征集时间说明:《湖北省红色建筑发展细则》以书面方式征询各县、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工信部门的意见建议,通过网路方式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征集时间从2023年3月23日至3月31日。依据《湖北省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要求,采取“小快灵”立法形式,力争高效立法,化繁为简,推动立法速率,提高立法疗效。根据广东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2023年度工作月度分解,将于五月份举办《湖北省红色建筑发展细则》立法督查,前期工作时间急迫,故征集时间多于30天。

《湖北省红色建筑发展细则(草案)》起草说明

推动深化红色建筑发展,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的重要措施,是节省资源、降低碳排放、促进碳中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人居环境的具体行动。“十二五”以来,我省红色建筑发展成效明显,“十三五”期间,全国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红色建筑标准,红色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列达到70%以上。共有558个项目获得红色建筑标示,总建筑面积约7000万平方米。为了着力规范红色建筑活动、实现全国红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省住建厅在充分督查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省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组织起草了《湖北省红色建筑发展细则(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新发展理念的重要措施。红色建筑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党的二十大明晰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指出要推动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省第十二次人代会确立“努力建设全省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的拼搏目标,提出“绿色是高质量发展的底色,是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一部推动红色建筑发展的法规,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新时代红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推动行业变革升级的具体措施。

二是固守为民初心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水平的提升,建筑运行过程中的煤耗和碳排放也在不断下降。红色、健康、舒适的居住环境,已成为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和憧憬。发展红色建筑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有助于资源节省集约借助,有助于提高建筑品质和提高居住的舒适感。

三是保障红色建筑发展的现实须要。根据国家和我省节能降耗施行意见要求,到2025年,全国新建建筑全面建成红色建筑。“十二五”以来,我省持续举办红色建筑创建行动,大力推动红色建筑发展,但在推动过程中一直存在新政约束性不强、推进力度不大等方面的问题,主要缘由是缺少法制保障。制订《条例》,可以为红色建筑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也有利于迸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二、制定《条例》的可行性

一是有扎实的工作基础。在推动我省红色建筑发展过程中,我厅从机制体制建设、试点示范、技术服务支撑、标准体系建设等多方面入手,持续推动红色建筑发展,取得了阶段性成效。近些年来,根据国家和我省红色发展和节能降耗新政要求,我厅联合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等七部门联合发布《湖北省红色建筑创建行动施行方案》,为推动红色建筑发展提供新政指导与遵守。修订发布了我省《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初验标准》,为举办红色建筑提供技术支撑。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标示管理办法》,修订发布了我省《绿色建筑标示认定管理施行条例(试行)》,进一步规范我省红色建筑标示管理。去年9月,省住建厅、省发改委联合印发《关于组织举办红色建筑示范工作的通知》,通过示范推动,促使领红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推动全国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为此,我省红色建筑立法具有扎实的工作基础。

二是有丰富的相关立法经验。2009年,我省在前期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基础上,颁行了《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细则》,对我省建筑领域节能降耗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推动我省红色建筑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步入新时代,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憧憬,山东、浙江、广东等13省及自治区颁布了红色建筑地方性法规,北京、山东、江西颁布了地方政府规章,为我省立法工作提供了借鉴。西安市人民政府结合工作实际颁布了《武汉市红色建筑管理办法》,在红色建筑立法工作上进行了探求,也为我省《条例》的制订奠定了丰富的立法实践经验。

三、《条例》起草进展及主要内容

自《湖北省红色建筑创建行动施行方案》印发以来,省住建厅着手举办立法前期相关工作。对全国各地红色建筑创建情况进行了实地督查,产生督查报告。在此基础上,于2022年6月产生《条例》草案,并组织专家对有关重点问题和条款进行了更改建立。

《条例》草案由总则、规划与建设、运行与整修、引导与激励、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组成,共四十一条。现对《条例》草案中几项主要问题进行如下说明:

一是明晰了各级政府的主要职责。《条例》草案中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将红色建筑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红色建筑发展目标完成情况列入政府“双控”目标考评。同时,要组织完善红色建筑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红色建筑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二是明晰了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省红色建筑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红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建筑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市级以上发展和变革、自然资源、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红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比如,在农地出让或则划拨时,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该就红色建筑具体要求,征求城乡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将红色建筑等级和控制指标列入国有农地有偿使用协议或则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市级以上发展和变革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项目,应该审查红色建筑等级是否符合控制性详尽规划要求,并将红色建筑要求列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

三是对红色建筑的建造等级提出了总体要求。《条例》草案第十条提出:全国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应该根据红色建筑标准建设。县以上中心市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应该根据红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保障性住房根据红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鼓励其他民用建筑根据一星级及以上红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四是对建设工程承建主体提出了具体要求。建设过程各承建主体的行为在细则执行的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条例》草案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规定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图审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和能效评估机构、竣工初验以及监督管理部门等在建设全过程中应尽责任及相关处理方法。

五是对建筑的运行管理与既有建筑红色改建提出了要求。红色建筑营运阶段的用能管理是提高红色建筑能效水平的关键环节。新建建筑投入使用前需提供红色建筑相关信息以及运行维护要求,明晰红色建筑运行维护责任主体。《条例》草案提出构建完善红色建筑煤耗检测与统计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全面实行建筑能效测评制度。《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小型公共建筑,应该同步安装与本省建筑煤耗监管信息系统联网的煤耗检测装置”。《条例》草案还提出鼓励各地结合城市更新和城镇老旧新村改建,有序推进既有民用建筑施行红色改建,全面提高既有建筑的综合性能。

六是明晰了相关扶植激励新政。为推动红色建筑发展,红色建筑项目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信用、财政、税收、融资等让利新政。在刚性规定的基础上,《条例》草案在第三十条制订了六项对研制红色建筑技术、产品材料和建设、购买红色建筑的具体鼓励举措。这一系列激励新政可有效调动红色建筑开发、建设、使用等主体的积极性,有助于推广红色技术应用,引导红色建筑快速发展。

七是明晰了法律责任。《条例》草案基于上位法设定的行政机关法律责任,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图审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和能效评估机构等承建各方的责任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以便实际操作,以利于各方落到实处。

四、《条例》起草的主要特色

一是借鉴了部份省份的经验做法。近几年,其他兄弟省份相继颁布了红色建筑建筑发展细则。我厅在《条例》起草过程中,借鉴了同属夏热冬冷地区和社会经济细则相当的广东、江西等地的立法的经验,同时也吸收借鉴了江、浙等发达地区的经验做法,保证了《条例》草案的完整性及前瞻性。

二是加强了建设单位的责任。《条例》草案明晰了红色建筑承建各方主体责任,非常是加强了建设单位责任,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或则委托时,需在招标文件和协议中载明建设项目的红色建筑等级及相关要求,并督促建设工程各承建单位给以落实,保障红色建筑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三是加强了奖励与处罚的力度。《条例》草案明晰了对于建设、购买、运行红色建筑的,给与相应的让利新政支持,包括税费免除、公积金按揭比列提升、绿色金融支持等。而对于违背《条例》草案规定的,按照违规行为给与不同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不得通过完工初验,勒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金等。

附件:山东省红色建筑发展细则(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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