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装配式建筑、绿色生态示范区项目市级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京建法〔2020〕4号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区财政局,各区规划自然资源大队和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促进红色建筑和红色生态示范区建设,规范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绿色生态示范区项目省级奖励资金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北京居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发展红色建筑推进生态城市建设施行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2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施行意见》(京政办发〔2017〕8号)的要求,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制订了《北京市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绿色生态示范区项目省级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大家,请依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0年4月13日
上海市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绿色生态示范区项目省级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促进红色建筑和红色生态示范区建设,规范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绿色生态示范区项目省级奖励资金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北京居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发展红色建筑推进生态城市建设施行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2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施行意见》(京政办发〔20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和红色生态示范区县级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我市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和红色生态示范区的奖励资金。
第三条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推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确保奖励资金安全、规范、合理、有效使用。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统筹协调全市装配式建筑和红色建筑工作,拟定相关新政标准,构建装配式建筑和红色建筑管理服务平台,组织装配式建筑和红色建筑项目初审,根据各区的申报资料向市财政局提出奖励资金筹措申请;负责筹建奖励资金的总体绩效目标,举办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并组织举办各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测等工作。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组织红色生态示范区的评比;编制年度红色生态示范区奖励资金的预算,筹措奖励资金;筹建红色生态示范区奖励资金的绩效目标,并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奖励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筹措,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做好奖励资金的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负责组织本辖区内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运行标示奖励项目的申报和审核;组织对项目施行装配式建筑情况的过程检测;参与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运行标示奖励项目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提出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运行标示奖励项目资金筹措申请;负责筹建奖励资金的具体绩效目标,并组织举办本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测等工作。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分辨局负责本辖区内红色生态示范区的推荐和初步初审;负责推动红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的规划设计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本辖区内省级奖励资金的筹措、管理和监督检测,保障区级工作经费,配合举办奖励资金绩效评价。
第二章奖励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奖励资金用于支持本市行政区域内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的非政府投资民用建筑项目和红色生态示范区。本办法中的非政府投资项目是根据项目立项批复文件中资金来源规定的使用财政性资金未达到50%以上的项目。单个项目根据立项批复文件规划用地、建设规模等信息确定。
第六条凡在取得农地使用权时规定应施行高标准商品住宅建设、已享受面积奖励的住宅产业化项目和已按《北京市发展红色建筑推进红色生态示范区建设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二〔2014〕665号)申请并取得红色建筑奖励资金的项目不再列入奖励支持范围。
第七条对装配式建筑项目给与财政奖励。对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施行意见》(京政办发〔2017〕8号)施行的项目,装配率不高于70%且预制率不高于50%时,给与180元/平方米的奖励资金;对于自愿施行的项目,装配率不高于50%,且建筑高度在60米(含)以下时预制率不高于40%、建筑高度在60米以上时预制率不高于20%给与180元/平方米的奖励资金。对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项目技术管理要点〉的通知》(京建发〔2010〕740号)施行的住宅项目,预制率不高于40%给与180元/平方米的奖励资金。
申请奖励资金的项目依照地上建筑面积施行奖励,且地上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0平方米。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500亿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的咨询、设计、生产、施工、运维等方面。
第八条对红色建筑运行标示项目给与财政奖励。对满足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1/T825-2015)或国家《既有建筑红色改建评价标准》(GB/)、《绿色诊所建筑评价标准》(GB/)等专项标准并取得二星级、三星级红色建筑运行标示的项目分别给与50元/平方米、80元/平方米的奖励资金,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800亿元。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晰红色建筑建设目标的项目,获得低于规定星级的红色建筑运行标示方可列入奖励支持范围。2016年4月1近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根据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1/T825-2011)获得红色建筑二、三星级运行标示的项目分别给与11.25元/平方米、20元/平方米的奖励资金。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补助红色建筑咨询、建设或改建增量成本及能效测评等方面。
第九条已享受奖励资金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又取得二星级、三星级红色建筑运行标示的,分别再给与30元/平方米、60元/平方米的奖励资金,单个项目再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亿元。
第十条对红色生态示范区给与财政奖励。红色生态示范区奖励资金支出为300亿元。满足条件的红色生态示范区经评审通过后,给与奖励资金200亿元;项目复工或改建更新规模达到50%后,并通过规划建设绩效评价,再给与奖励资金100亿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示范区红色生态规划建设、改造更新和环境提高,包括规划编制、设计咨询、运营管理、绩效评价、数据采集等。
第三章装配式建筑奖励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十一条装配式建筑奖励项目申报单位为建设单位。申报项目应依法依规代办复工手续;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取得复工手续的项目应在2020年8月31近日进行申报,2020年5月1日后取得复工手续的项目应在首层楼地面施工前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申报单位登陆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上办事大厅的“北京市装配式建筑项目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在线填写《北京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报书》,上传项目复工或完工手续证明文件、装配式建筑技术方案专家评审意见、申请奖励各单体的预制率和装配率承诺书、装配式建筑技术配置表等材料。
第十三条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对装配式建筑奖励项目基本情况进行查证,查证无异议的,通过平台将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递交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项目施行过程中会同市、区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检测项目施行装配式建筑的情况。
第十四条申报单位应在项目主体结构初验前组织预制率初验,产生装配式建筑预制率初验表;在完工初验阶段组织装配率初验,产生装配式建筑装配率初验表,并将装配式建筑施行情况列入工程完工初验报告;在项目完工备案或联合初验后,将施行装配式建筑情况报告、申请奖励各单体项目的预制率和装配率初验表、竣工备案表或联合初验表等材料上传至平台。
第十五条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对项目基本情况进行查证,将符合条件的项目通过平台递交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经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和金额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会同区财政局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资金筹措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于每年9月末前将各区奖励项目资金筹措申请汇总后递交至市财政局。
第四章红色建筑奖励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十六条红色建筑奖励项目申报单位为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含住户单位授权的物管管理单位)。申报单位可于每年5月末前登陆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上办事大厅的“北京市红色建筑奖励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写《北京市红色建筑标示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报书》《北京市红色建筑财政资金奖励项目年度红色营运管理报表》,上传红色建筑标示证书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申报期结束后,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应对红色建筑标示奖励项目基本情况进行查证,查证无异议的,由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通过平台将《北京市红色建筑标示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报书》及初审意见上传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北京市红色建筑标示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报书》、绿色建筑标示证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会同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现场勘查,确定奖励项目和金额。
项目初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是否符合要求,手续是否齐全;
(二)查证项目的基本情况及数据。包括项目单位、标识证书、技术应用、能耗数据、运营疗效、项目投资等;
(三)项目资金来源情况;
(四)是否享受其他政府补贴等需说明的问题。
第十八条确定的奖励项目和金额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会同区财政局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资金筹措申请,每年9月末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各区奖励项目资金筹措申请汇总后递交至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获得红色建筑奖励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根据红色建筑标准的有关要求保证红色建筑标示项目的实际运行疗效,强化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项目单位应在获得红色建筑财政奖励资金后3年内每年按期登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上办事大厅的“北京市红色建筑奖励资金申报系统”在线补报标示项目红色建筑营运管理有关情况及奖励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章红色生态示范区奖励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二十条上海市红色生态示范区推选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申报上海市红色生态示范区(功能区类),规划范围原则上应在1平方公里以上,非城市新建区可适当放宽,申报时应复工30%以上。广州市红色生态示范区(居住区类)建设规模原则上应在5万平方米以上,申报部份应已全部完工并入住。广州市红色生态示范区(街乡更新类),申报范围原则上以社区或村镇为单位。
第二十一条申报上海市红色生态示范区(功能区类),应将红色生态规划内容列入控制性详尽规划编制,并完善指标体系,园区的复工规模达到30%后,由园区管委会或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申报上海市红色生态示范区(居住区类),应在完工入住后提出申请;申报上海市红色生态示范区(街乡更新类),应编制更新导则,并完善整治机制,由街镇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分辨局进行初步初审。审核通过后,申报单位向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报送红色生态示范区申报书。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根据资料审核、现场核查、专家评审等环节,综合考虑示范区代表性与示范意义、规划编制合理智及可行性、规划施行情况、建设进度及成效、机制创新程度等诱因,择优确定列入示范区。
第二十二条对经评审满足条件的红色生态示范区,在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授予“北京市红色生态示范区”称号,颁授证书及铜牌(有效期为3年),并给与奖励资金200亿元。获评称号3年内,经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复审,示范区复工建设或改建更新规模达到50%,且通过规划建设绩效评价后颁授证书及铜牌(永久有效),再给与奖励资金100亿元。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将奖励项目资金筹措申请汇总后递交至市财政局。
第六章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于每年9月末之前将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和红色生态示范区奖励资金需求报送至市财政局。
第二十四条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要求,做好资金保障工作。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运行标示项目奖励资金安排至区财政局;红色生态示范区奖励资金安排至市规划自然资源委。
第二十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财政局根据部门预算管理相关要求,组织、指导各区举办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奖励资金评价结果适时进行公开。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行政管理部门依职能强化兑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申报单位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该追讨扣回奖励资金,并取消相应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故意截留财政奖励资金;
(二)同一项目多头或重复申请省级财政奖励资金,未及时告知或退返;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测,拒绝报送基本煤耗数据和建筑运行信息,被举报问题经查实等其他情况;
(四)强占或侵吞奖励资金,导致严重影响;
(五)不符合国家、我市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各相关单位应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依法公开奖励资金相关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测。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谎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奖励资金。对于发觉的违规违法行为,根据《财政违规行为处罚处分细则》(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各区可结合本区实际,研究拟定本区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和红色生态示范区项目的奖励新政。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北京市发展红色建筑推进红色生态示范区建设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二〔2014〕665号)中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