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武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襄阳市红色建筑标示认定和管理施行条例(试行)》的通知
襄住建【2023】60号
八县(市、区)住建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湖北省红色建筑创建行动施行方案》(鄂建文〔2020〕12号)和《湖北省红色建筑标示认定和管理施行条例(试行)》(鄂建设规〔2022〕3号)的要求,为规范我市红色建筑标示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襄阳市红色建筑标示认定和管理施行条例(试行)》,现印发给大家,请依照执行。
附件:武汉市红色建筑标示认定和管理施行条例(试行)
武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23日
汉中市红色建筑标示认定和管理施行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序举办红色建筑标示工作,规范我市红色建筑标示管理,推动红色建筑高质量发展,依据《湖北省红色建筑创建行动施行方案》(鄂建文〔2020〕12号)和《湖北省红色建筑标示认定和管理施行条例(试行)》(鄂建设规〔2022〕3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红色建筑标示,是指表示红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铭牌和证书。红色建筑标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样式,证书由授予部门制做,铭牌由申请单位依照不同应用场景根据制做手册自行制做。
第三条红色建筑标示星级由低到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级别。本条例适用于扬州市范围内民用与工业建筑的红色建筑标示认定和管理。
第四条红色建筑标示认定统一采用国家标准或与国家标准相对应的地方标准。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既有建筑改建采用《既有建筑红色改建评价标准》GB/,工业建筑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
第五条申报红色建筑标示遵守自愿原则,红色建筑标示认定应科学、公开、公平和公平。红色建筑标示的申报主体为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住户单位,鼓励设计、施工、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武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举办红色建筑标示认定、推荐和管理工作,委托宜昌市楼板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革节能办”),负责全市一星级红色建筑项目的申请受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公示公告→授予证书→标识管理;负责二、三星级红色建筑项目的组织申报、初审和推荐。
第七条市墙革节能办负责标示认定和管理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全市一星级红色建筑项目的申报受理、专家评审、公示公告、授予证书和信息上报;
(二)负责全市二、三星级红色建筑项目的组织申报、初审和推荐上报;
(三)构建并管理工作档案和数据;
(四)负责受理标示认定工作咨询、投诉、复查及标示项目日常检测等;
(五)定期向上级汇报标示认定工作情况。
第八条市住建局负责构建扬州市红色建筑与节能专家库,必要时可依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红色建筑专家库专家举办工作。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九条红色建筑标示认定需经申报、推荐、审查、公示、公告等环节,审查包括方式审查和专家审查。申报一星级红色建筑标示工作流程为:工信部门受理申报→初审推荐→认定并公示公告→报市级编号→授予标示证书。
第十条申报红色建筑标示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照第四条相关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运营、改造;
(二)已通过建设工程完工初验并完成备案;
(三)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车祸,无追讨薪水和工程款,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申请红色建筑标示的单位应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按下述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红色建筑标示申报书和自评估报告;
(二)申报单位简介、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
(三)项目审批相关文件、工程初验材料、检测报告、申请项目的住户委员会或使用单位开具的用户意见;
(四)与标示认定相关的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施工图、建筑节能设计说明与计算书、现场图片和视频等技术文件;
(五)每年上报主要红色建筑性能指标运行数据的承诺函。
以上申报材料均为电子版,其中绿色建筑标示申报书和自评估报告另需提供2份纸质签章版存档。
第十二条方式审查应在申报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报单位和项目是否具备申报条件;
(二)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
方式审查期间可要求申报单位补充一次材料。
第十三条申报项目在通过方式审查后,由市墙革节能办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组由建筑与规划、结构与材料、暖通空调、建筑给水排水、建筑电气等相关专业的7人及以上专家组成,评审时应根据红色建筑评价标准审查红色建筑性能,确定红色建筑等级。对于评审中难以确定的项目技术内容,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核查过程中,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申请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所需各项资料。评审结束后,开具专家评审意见。
一星级红色建筑专家评审每季度举行一次,可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专家评审通过的一星级项目,由市住建局给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地、类型、名称、申报单位、绿色建筑星级和关键技术指标等。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项目的署名书面意见必须查证情况,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检查,并给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住建局进行公告后,授予标示证书。
第四章标示管理
第十六条申报项目获得红色建筑标示后,由市墙革节能办录工信部“绿色建筑标示管理信息系统”,补报项目相关信息,强化标示项目日常监督管理。
各市(市、区)住建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认定的红色建筑标示项目,构建管理机制,着力防治廉洁风险,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应限期责令整改或报市墙革节能办申请撤消标示。
第十七条一星级红色建筑标示证书编号由地区编号、星级、建筑类型、年份和当初认定项目序号组成,中间用“-”连接。建筑类型代号分别为公共建筑P、住宅建筑R、工业建筑I、混合功能建筑M。诸如,2020年认定的第1个一星级公共建筑项目,证书编号为NO.17-2-P-2020-1。公示无异议的一星级项目,由市住建局将项目公示信息递交至省建筑节能办申请编号,编号由省建筑节能办统一领取。
第十八条获得红色建筑标示的项目营运单位或住户,应加强红色建筑运行管理,定期核查红色建筑主要性能指标运行情况,按要求上报市墙革节能办。
第十九条各镇(市、区)住建局应对设计标准一星级及以上建设项目,在完工初验后未主动申报星级标示评定,督促进行星级标示评定。
各镇(市、区)住建局发觉获得标示项目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应提出时限不超过2年的整改要求:
(一)项目高于已认定红色建筑星级;
(二)项目主要性能高于红色建筑标示证书的指标;
(三)借助红色建筑标示进行虚假宣传;
(四)连续五年以上不如实上报主要指标数据。
第二十条各市(市、区)住建局发觉标示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应上报市住建局撤消红色建筑标示,并收回铭牌和证书:
(一)整改时限内未完成整改;
(二)伪造技术资料和数据获得红色建筑标示;
(三)发生重大安全车祸;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监督检测。
第二十一条标示持有单位存在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情况之一时,知情单位或个人可向市住建局举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对于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以及保障性住房等强制执行星级红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在设计完成后,应由申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预评价,并将预评价结果给以公示,在项目结束后向市住建局申请星级标示认定。对于采用红色金融的项目,设计、咨询等单位可按照红色金融要求对设计文件进行预评价,并开具预评价推论。一星级预评价程序参照本条例执行,二、三星级预评价程序参照《湖北省红色建筑标示认定和管理施行条例(试行)》(鄂建设规〔2022〕3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