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地(标准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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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标准地是什么意思?具体怎么改革?

农牧业标准地就是指合乎土地资源利用、农业产业发展等有关整体规划,达到有关分区规划指标值规定,在农村土地流转前提下,根据招商引资工作用于发展现代农业的农用地。依据金华市发布的计划方案明确提出

建立了下列计划目标:2021年我市方案新增加农牧业标准地10平方公里,基本建设农牧业“标准地”高品质示范工程30个;到2023年,我市方案完工农牧业标准地80平方公里,建立农牧业标准地高品质示范工程100个;到2025年,我市方案完工农牧业“标准地”100平方公里。

农业用地归类:一类农牧业标准地,以生产制造农作物为主导,保证栽种其他一年生农作物的地块需要栽种一季的农作物。二类农牧业标准地:为永久基本农田,关键用以农业生产,可栽种一年生农作物。三类农牧业标准地:为一般农田、学习园地、未利用地,关键栽种一年生农作物和多年生长农作物。

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完善和优化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二级农村土地流转数据平台,各乡(镇、街道社区)创立农村土地流转核心,承担农村土地流转仓储、招商合作和农牧业“标准地”基础设施基本建设。

政策扶持:制订土地流转政策,健全“土地流转”农户保障机制,推动“流地”农户参与社会养老保险全面覆盖。

增加农村土地流转财政扶持,对城区当初新增加土地流转限期在5年以上的农牧业标准地,每一年给与运转户100元一亩资金补贴;关于新所形成的集中连片总面积100亩左右,运转限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资源,按照实际运转总面积一次性给与土地资源隶属村50元/亩的奖赏。

自主创新运转体制:对农村土地权、经营权、承包权开展三权分置,并推动乡村土地经营权合理运转。综上所述我们能掌握,农牧业标准地应该是农业的商业用地开展区划,不一样归类农村土地流转补助标准不一样。

标准地出让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标准地”是指在完成区域评估的基础上,对国土空间规划(现阶段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明确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环境标准等控制性指标作为“标准”的拟出让宗地。“标准地”出让是指按照“标准”实施储备土地开发,带“标准”出让土地,同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和《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企业按“标准”用地,各有关部门对照“标准”实施全生命周期联合监管,形成“按标做地、明标供地、履标用地、对标管地”的出让制度。

法律依据:《关于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推进“标准地”出让的重要意义:推进“标准地”出让是优化营商环境,深化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提高土地供应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实现“承诺即开工”,建立政府和企业“双信制”的重大举措,对进一步理清政府、市场与企业关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提高行政效能,激发市场活力,提升自然资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作用。通过简化、优化、标准化工业项目供地程序,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建立“市场运作、政府守信、企业履约、过程监管、失信惩戒”的“标准地”出让制度体系,促进工业项目尽快落地达效,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

标准地与样地的区别

标准地(sampleplot)林业上根据人为判断选出期望代表预定总体的典型地块。传统上指按代表性选取的作为典型样地的小块林地,广义上还包括按数理统计原理随机选取的样地(见森林抽样调查)。主要用途是:为编制林业数表或研究不同经营措施效果等而收集数据,提取林分调查因子的平均指标。

样地是指能够反映植物群落基本特征的一定地段。样地选择的标准为种类成分的分布要均匀一致,群落结构要完整,层次要分明,生境条件要一致(尤其是地形和土壤),即最能反映该群落生境特点的地段。样地要设在群落中心的典型部分,避免选在两个群落类型的过渡地带。样地要用显著的实物标记,以便明确观察范围。

山西省全力推动“标准地”改革落实落细

7月25日,记者从省自然资源厅获悉,《山西省“标准地”改革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已下发各地开始施行。《工作指引》进一步明确工作标准,规范操作流程,完善配套制度,强化事中监督、事后监管,旨在全力推进“标准地”改革落实落细。

推进“标准地”改革,是贯彻落实省委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战略部署、扎实推进一揽子政策稳经济增长、优化涉企供地的重要举措,对提高土地供应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当前我省推进“稳投资促消费,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的紧要关头,出台《工作指引》对促进我省工业经济增长、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工作指引》统一了“标准地”标准,优化了指标体系;明确了区域评价操作规程;细化了“标准地”事中监督;强化了“标准地”事后监管。其中“标准地”数字地图,将减轻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实现企业“看图选地”。同时为强化政府全周期管理,实现政府“看图监管”提供保障。

《工作指引》明确了“标准地”改革的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2022年,全省各开发区出让“标准地”宗数占工业用地比重不低于80%;2023年起,全省开发区全部以“标准地”形式出让工业用地;与“地证同交”“弹性出让”“标准化厂房”深度融合、逐年发展。

省自然资源厅有关负责人介绍,针对“标准地”改革中出现的各地区域评价推进慢、标准不统一、加设评价事项等问题,《工作指引》切实为改革松绑,明确标准,简化评价流程,推动项目尽快落地开工、投产达效,鼓励各地储备“标准地”由“地等项目”向“地选项目”的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迈进。

据了解,近年来我省围绕“标准地”改革,建立完善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相关部门协同解决重大问题,“标准地”改革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下一步,将探索建立区域评价业务指导员、调研督导、培训观摩等3项制度,全力推动“标准地”改革深化扩围。

来源:山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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