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行事业单位法人简易注销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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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山西生产建设兵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一中全会精神,配合推动事业单位变革,进一步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优化登记管理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细则》及其施行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试行事业单位法人简易注销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易注销登记主要是指根据本通知规定,对合并、分立且权力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采用简化方便程序代办的注销登记。如存在涉案正在被结案调查或协助调查,其举行的事业单位未申领注销登记或未申领举行单位变更登记等情形,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

二、事业单位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前,可不发布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

三、事业单位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该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以下材料: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批准合并、分立的文件,权力义务承接证明(见附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图章,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四、试行简易注销登记工作,勿必掌握精简高效、风险可控、稳妥有序原则。前期已举办探求的可继续完善健全,未举办的参照本通知执行。遇见新情况新问题,要注意搜集汇总,及时反馈。

附件:权力义务承接证明(款式)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20年1月2日

附件

权力义务承接证明

(款式)

XXXX(事业单位名称)注销后,由XXXX(权力义务承接单位名称)承接其资产和债务债权,并负责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特此证明。

权力义务承接单位私章

注销单位私章(或举行单位代章)

X年X月X日X年X月X日

举行单位私章

X年X月X日

注:本证明一式四份,注销单位、权利义务承接单位、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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